人事处
沧州师范学院关于教职工公务外出审批管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6-06-12 10:12:25

  为进一步规范全校教职工公务外出审批管理程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 本规定所指公务外出包括:参加校外各类会议、培训、学术交流活动,到省内外行业、企业、院校学习参观交流,到沧州市外办理常规性公务,其他因工作需要外出的情况。

二、 所有公务外出均实行事前审批制度,由部门或本人持有关通知或方案,按程序报审。所有公务外出活动的内容均应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不予审批。

三、 经批准公务外出的人员,要履行请假、销假及调课、补课手续,并提前安排好工作。公务外出除按程序报批外,中层正职出发前和返校后均须向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和主管校领导报告,中层副职出发前和返校后均须向主管校领导报告,普通教职工出发前和返校后均须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四、 要严把审核与审批关,严格审核公务外出的必要性、报批材料的真实性、行程安排的合理性;严格控制由学会、协会等组织的一般性学习、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经批准公务外出的,要严格按照原审批的内容、路线、时间开展活动,不准在出差期间擅自延长时间、绕道或中途滞留。要严格控制公务外出人数,不得安排无关人员参加,不得以公务名义公费旅游或变相公费旅游。

五、 要严格按照学校差旅费开支标准和公务外出预算经费标准开支,报销时须附已经批准与备案的相关材料,对审批手续不齐全或不属于批准范围内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六、 对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的,或虽经批准但擅自延长时间、扩大范围或改变线路的,以及借公务名义公费旅游或变相公费旅游等违规违纪行为所产生的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并严肃追究当事人党政纪责任。

七、 同一部门正副职中层干部原则上不允许申请参加同一公务外出活动,学院党政主要领导须错开申请公务外出时间,以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八、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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