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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12 10:01:00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冀人社发〔20163

  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41号)等政策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离岗创业申办程序

  (一)个人申请。凡有离岗创业意愿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离岗创业项目书,明确创业意向和方式。离岗创业项目书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等。

  (二)单位审核。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离岗创业条件的,予以批准。

  (三)签订协议。经单位批准的离岗创业人员,要与单位签订离岗创业协议书。离岗创业协议书应载明离岗创业起止时间、单位和离岗创业人员的有关权利义务、发生争议处理方式等。离岗创业人员要自觉服从单位的管理和考核,按时报告创业情况和履行约定情况。原单位要停发离岗创业人员工资,保留其人事关系,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正常晋升其档案工资,保留其享有参加专家评选、职称评聘、岗位晋升等权利。

  (四)备案。单位填写《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备案表》,附个人书面申请、离岗创业项目书、离岗创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每年年底向同级人社部门报送离岗创业人员花名册。

二、 离岗创业期间管理

  (一)管理主体。对于离岗创业人员,由原单位和所在创业单位共同管理,以所在创业单位管理为主。

  (二)管理内容。原单位每年或创业期满应派工作人员到离岗创业人员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考察考核,并将其在创业单位的表现作为年度考核和创业期满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严肃纪律。离岗创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离岗创业协议书约定和所在创业单位规章制度,严禁借机“吃空饷”、从事违法违纪活动。对违反规定者,原单位应视情况终止离岗创业协议,责令其返回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 离岗创业终止程序

  (一)个人申请。离岗创业人员期满前或期满申请返回原单位工作或辞职创业的,应提前1个月向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对于未按要求办理终止离岗创业手续的,原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与其终止人事关系,及时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二)单位审核。对于申请返回原单位工作的离岗创业人员,原单位要及时审核其离岗创业期间的情况,办理返岗手续,恢复其工作和工资待遇。对于离岗创业人员要求辞职继续创业的,原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与其终止人事关系,及时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三)备案。原单位填写《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终止离岗创业备案表》,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每年年底向同级人社部门报送终止离岗创业人员花名册。

  本通知自20161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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