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人社规〔2017〕8号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市本级
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市本级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的每人每年7万元调整到10万元。
二、 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市本级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的每人每年23万元调整到50万元。
三、 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