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处
沧州师范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5-01-08 10:09:3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切实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进一步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根据国家、河北省人才引进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遵循全面统筹、需求导向;品行高尚、业务突出”的原则,以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为目标学校办学定位、学科、专业建设总体布局和未来发展规划为依据,坚决破除“五顽瘴痼疾,择优引进各学科、专业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 引进对象和条件

高层次人才引进对象分为学术领军人才学科学术带头人青年博士

学术领军人才:在所在学科内取得国内领先或世界先进水平的、有影响力的成果、较好的学术成就,在国内具有较强的学术影响力,能够带领学校重点建设学科发展。

学科学术带头人在所在学科方向取得重要代表性成果,在国内具有一定的学术竞争力和较大发展潜力,能够带领或协助学校相关学科发展。

青年博士:能够胜任高等学校教学工作。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发展潜力,在本学科内已取得一定的业绩成果,得到本学科同行专家认可。

引进对象需具备以下条件:

第三条 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忠于祖国,忠于人民,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严格遵守高校师德“红七条”实施细则、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指导意见师德失范坚决执行一票否决制。

第四条 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能圆满完成聘期内任课要求和学校交办的各项教学任务。

第五条 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和学术组织能力,能带领或协助学术团队开展学科建设工作和学术活动

第六条 主动为沧州经济社会发展和未来发展人才“智库”的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及理论依据,组织承办学科公益讲座,为实现沧州的地方特色优势,科教兴市、人才强市发展战略做出应有贡献。

第七条 具有良好的身心条件,达到《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规定的体检合格标准。

第八条 符合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三章 引进待遇

第九条 学校对引进人才给予安家费、科研启动费博士津贴和规定年限内的住房补贴,来校报到工作核实学历、学位证书,实行人员控制数管理并签署协议后逐项落实。境外取得学位者,需要提供教育部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及学历学位认证报告。科研启动费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管理,由科处负责;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根据人事处提供的高层次人员人才名单解决办公设备。引进人才所在部门,负责成立博士工作室,要尽可能地创造相应的科研、教学条件,为引进人才发挥作用提供可靠的保障。

第十条 薪酬待遇

学术领军人才采用年薪制;实行“一人一事一议”办法,双方协商确定引进方式、薪酬等一系列问题。柔性引进人员每年需在我校工作2-6个月,根据不同情况,协商确定待遇;其他引进人员实行档案工资。

第十一条 安家补助与科研扶植

一)学术领军人才

待遇协议商定。柔性引进人员每年需在我校工作2-6个月,根据不同情况,协商确定待遇。

二)学科学术带头人

1.提供安家费70-80万元;

2.科研启动费自然科学类35-40万元,人文社科类25-30万元。

3.提供个人使用手提电脑一部、打印复印一体机一台(学校享有产权),协助提供必备的开展科学研究的条件。

4.发放高层次人才津贴:每月2000-3000元。

5.奖励性绩效工资待遇:按正高级发放。

6.根据沧州市相关政策帮助解决配偶工作及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入学或入托问题。

7.享受租房补贴每月1500-2000元。(享受时限为五年)

三)青年博士

1.安家费30-60万元;

2.科研启动费自然科学类10-30万元, 人文社科类8-20万元。

3.提供个人使用手提电脑一部、打印复印一体机一台(学校享有产权),协助提供必备的开展科学研究的条件。

4.发放高层次人才津贴:每月1000-1500元。

5.根据沧州市相关政策帮助解决配偶工作及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入学或入托问题。

6.享受租房补贴每月1000-1500元。(享受时限为五年)

四)夫妻双方均作为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可选择两人放弃住房补贴,学校提供10万元住房安置费符合国家和省、市人才政策有关规定的,同时按规定享受相关资助经费及待遇。

五)安家费分次发放,人员控制数管理及协议签订完成后首次发放安家费的80%,五年受聘期考核合格后发放安家费的10%,其余10%在3年聘期考核合格后再行发放;领取方式需符合财务相关规定。

上述高层次人才符合沧州市相关引才政策文件规定的,由学校协助申请,可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职称待遇

一)直推直聘

符合《河北省推进科研人员职称分类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及学校职称政策的高层次人才可通过绿色通道直接推荐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取得任职资格后直接聘用。

(二)低职高聘

我校引进的博士研究生正式入职后,高校讲师任职资格未聘用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享受三年副高级职务奖励绩效待遇具有副教授任职资格的,享受三年正高级职务奖励绩效待遇教授任职资格优先聘用。此聘用办法需由博士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开始执行。聘期内,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发生变化的,奖励性绩效待遇不再进行调整。博士研究生正式入职后,此聘用办法仅可享受一次。

三)直聘中级

符合条件的博士可直接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成果认定

引进的博士研究生首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在上级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我校不是第一完成单位的业绩成果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 配偶安置

学校急需、特别优秀或难以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如需安置配偶,配偶是本科及硕士研究生者,在入校引进时需提出配偶安置申请,在符合上级有关政策的情况下可安排工作岗位,岗位须服从学校统一安排,并随高层次人才离职而解聘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十四条 岗位设置。各用人单位是高层次人才引进的主体,要把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作为本单位常规性重要工作来抓。用人单位根据本部门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需要拟定年度人才引进计划,由人事处汇总后制定学校总体人才引进计划,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学校根据校党委常委会审批的总体人才引进计划,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

第十五条 报名应聘。应聘者必须向学校人事处提交个人简历和代表性业绩成果等材料(海外留学人员应提供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定的学历、学位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单位考核。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应聘者进行综合评议,主要考核教学能力、学术能力、基本素质和心理素质等方面,一般以面试、说课、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手续办理。人事部门对通过考核的应聘人员进行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方面的审查,联系应聘人员参加体检、填写相关申请表等,上级部门批准人事手续后签订人才引进协议。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八条 学校对引进人才实行聘用制和协议管理,学校、院(系)、引进人才三方共同签订,明确聘期目标任务、引进待遇及发放方式等,引进人才服务期均为8年,首聘期为5年,前三个月为试用期。引进后不能及时到岗,或到岗后不能遵守教学管理规定,连续请假超过3个月的,不予签订聘用合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出现未满服务年限调离、辞职或因考核不合格、违规违纪等被学校解聘的,学校将收回已发放的全部安家费、已发放的博士津贴及租房补贴,已署名为我校的科研经费不再进行退还,产权为我校的手提电脑、打印复印一体机需退还。引进人才调离,不管引进人员是否服务期满以及申请调离前发生任何情况,原随调配偶必须同时调离我校。

第十九条 享受相应层次待遇的高层次人才,须完成协议约定和学校规定的各项任务,并在服务年限内,按照学校和各教学单位统筹安排足额完成教学任务。学校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院(系)及专家组成考核小组对高层次人才进行首聘期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首聘期考核在首聘期期满前3个月进行,考核合格后即可领取首聘期考核合格对应部分的安家费,首聘期考核不合格或者不按期进行受聘期考核的,不再发放剩余安家费,博士津贴和租房补贴停发,并需退还已发放的安家费、博士津贴和租房补贴,学校根据考核情况研究决定是否继续聘用。聘期期满考核在聘期期满前3个月进行,考核合格的发放安家费用的10%,至此,安家费用全部发放完毕;考核不合格的,不再发放剩余安家费,博士津贴和租房补贴停发,并需退还已发放的3年内的博士津贴。

第六章 附则

1.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基本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夫妻双方同时符合引进人才条件的,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按各自的条件分别执行。

3、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的人员不执行本办法,按学校与本人签订的协议执行。

4.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废止。本办法颁行之前引进人才未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学校原有引进博士待遇选择按照《沧州师范学院关于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调整后现有博士待遇调整的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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