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处
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6-14 13:27:25

 

冀职改办字[2007] 53

 

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

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各部门职改办:

根据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精神,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实际情况,本着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和不同人员的实际情况,按免考(即可以不参加考试)、参考(即必须参加考试,但成绩不要求必须合格)、合格(即不但必须参加考试,而且成绩要达到合格水平)分别要求,经研究,现就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古汉语)考试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属免考范围:

1、获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分别申报副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非本专业工作,申报(考试)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从事工艺美术、文物博物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县乡两级农业(包括种植业、农机、畜牧、农垦、水产)机构从事农业技术以及农业技术推广的人员,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6、由非专业技术岗位到能参评专业技术岗位,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7、博士后研究人员、省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三三三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8、军队转业干部,首次在我省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9、出国留学一年以上的归国人员,首次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0、转评人员,转评前已通过职称外语考试的。

11、申报副高级职称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国家通用标准的人员,申报正高级职称需要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

12、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经省、市专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具备较高外语水平的。

13、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属参考范围

1、群众文化、电影放映、体育教练、技工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文学创作及艺术类有外语要求的人员,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任职务任职资格。

2、在地市以下单位,长期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从事中医药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除上述一、二项所列专业技术人员以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国家通用标准或省内规定标准。其中:从事中医药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参加省内组织的古汉语考试,考试成绩作为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参考依据。

四、根据国人部发[2007]37号通知,按照管理权限确定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使用办法和有效期由各省结合全国通用标准确定的原则精神,经研究决定:凡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国家通用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成绩通知书,晋升相应专业相应档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有效,该档次晋升结束后,其证书(成绩通知单)自然失效,再晋升再考试(申报副高级职称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全国通用标准的,申报正高级职称需要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除外);外语考试成绩取得省定标准合格证的,当年有效。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作为参考范围的,外语(古汉语)考试成绩三年内(从考试当年算起)有效,逾期自然失效。

职称外语考试是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和考试组织机构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进一步规范考试程序,严肃考风考纪,提高考试工作的科学性,维护考试的公正性。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反考试工作有关规定的人员要严肃处理,切实把“人事考试公正”工作品牌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冀职改办字[2005]80号《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自行废止。

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免试表 

                                

河北省职改办

                            〇〇七年四月二日

 

主题词:专业技术人员  职称外语  考试  通知           

  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74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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