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处
教职工考勤制度
发布时间:2013-06-14 14:05:12

 

 校发〔200811

 

 

沧州师范专科学校

关于印发教职工考勤制度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科、后勤产业集团:

随着学校各项工作的发展,由人事处负责,对原考勤制度进行了修订,并印发给各部门进行了讨论。在充分吸纳反馈意见的基础上,新的考勤制度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新的考勤制度,更加贴近学校实际,增强了可操作性。现将学校教职工考勤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后勤产业集团根据自身工作特点,结合本考勤制度,制定相应的考勤办法。

 

 

附件:沧州师范专科学校教职工考勤制度

 

 

 

OO八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沧州师范专科学校教职工考勤制度

 

 为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严明学校纪律,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冀人发[19982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加强管理,调动工作积极性。坚持实事求是,体现及时、准确、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考勤范围及组织领导

考勤范围是学校全体在职在册教职工。每一系()和行政处室为一考勤单位(校领导考勤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行政处室主要负责人、系()主任为考勤第一责任人,负责所在单位的考勤工作。每一考勤单位指定一名考勤员,负责考勤记录和汇总上报工作。

三、考勤方法及要求

1、学校实行日考月报制度,日考勤由考勤单位负责。各部门的考勤员负责填写统一印制的《沧州师范专科学校教职工考勤报表》,考勤表须由部门考勤责任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后于每月3日以前(遇双休日顺延)将上月考勤表报送人事处。

2、严格作息时间。行政人员和教辅人员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教学人员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校、系组织的集体活动包括在考勤范围内,有事请假,无故不参加活动者,按旷工对待。

3、各部门如有教职工擅自离职离岗情况发生,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

4、各部门对教职工的考勤情况要如实上报,学校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党政办公室、人事处、教学科研处分别负责对行政和教学人员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追究部门考勤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除通报批评外,还将酌情扣发有关责任人校内津贴。

四、考勤制度

(一)病假

1、请病假程序

1)教职工请病假,七天以内须持有学校卫生所或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超过七天须持有定点医疗机构证明,无证明者按事假或旷工对待。

2)一般干部和职工请病假七天以内,由所在部门主要领导批准,请假条由本部门考勤员留存;请病假超过七天,由本部门签署意见,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请假条存根由本部门考勤员留存,请假条交人事处备案,教学人员同时须到教学科研处备案,其安排补课情况由所在部门报教学科研处;中层副职干部请病假七天以内,由所在部门中层正职批准,并报知主管校领导,请病假七天以上,由所在部门中层正职报主管校领导批准;中层正职请病假七天以内,由主管校领导批准,并报知校级主要领导,请病假七天以上,由主管校级领导报校级主要领导批准,校级副职请病假一律由校级主要领导批准,请假手续同一般干部和职工请假手续。校级主要领导请病假报上级领导部门批准。

2、续病假程序:病假期满仍不能上班工作,及时续假,续假手续按请病假程序办理。

3、销病假程序:请病假在7天以内,病愈后到所在部门领导处销假;病假超过7天,病愈后,持所在系部处室出具的上班证明,到主管校领导处销假,交人事处备案, 教学人员同时须到教学科研处备案。

4、病假期间待遇:

1)一学期病假两个月以内,原工资照发,行政人员扣发请假期间的校内津贴;教学人员销假后要及时安排补课,补课费减半。

2)一学期内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扣发校内津贴和职务津贴(工资中第三项,下同),其它工资照发。

3)一年内病假超过六个月不足一年,从第七个月起扣发校内津贴和职务津贴,其工资中的岗位工资按下列标准发放:

 

工作年限

不满30

30

岗位工资

80%

90%

4)病假超过一年,从第十三个月起,扣发校内津贴、职务津贴和全部岗位工资,其他工资照发。

5)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扣发病假期间的校内津贴,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六个月不足一年,从第七个月起扣发病假期间的校内津贴和职务津贴,其它工资照发;病假超过一年,从第十三个月起扣发病假期间的校内津贴和职务津贴,其岗位工资按下列标准发放:

工作年限

不满30

30

岗位工资

80%

90%

6)因公负伤人员在休养医疗期间原工资照发,待遇不变。

病愈后能坚持正常工作两个月以上的,以后再休病假,病假时间重新计算;病愈后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休病假的,病假连续计算。因病已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病退。

(二)事假

1、一般干部和职工请事假三天以内,由所在部门主要领导批准,请假条由本部门考勤员留存;请事假超过三天,由本部门签署意见,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请假条存根由本部门考勤员留存,请假条交人事处备案,教学人员同时须到教学科研处备案,其安排补课情况由所在部门报教学科研处;中层副职干部请事假三天以内,由所在部门中层正职批准,并报知主管校领导,请事假三天以上,由所在部门中层正职报主管校领导批准;中层正职请事假三天以内,由主管校领导批准,并报知校级主要领导,请事假三天以上,由主管校级领导报校级主要领导批准,校级副职请事假一律由校级主要领导批准;请假手续同一般干部和职工请假手续。校级主要领导请事假报上级领导部门批准。

2、续事假程序:事假期满仍不能上班工作,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按请事假程序办理。

3、销事假程序:请事假三天以内,到所在部门校领导处销假;事假超过3天,上班后,持所在系部处室出具的上班证明,到主管校领导处销假,交人事处备案,教学人员同时须到教学科研处备案。

4、事假期间待遇

1)请事假全年累计一个月以内,工资照发,行政人员扣发请假期间的校内津贴,教学人员要及时安排补课,补课费减半。

2)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不足三个月,超过一个月的天数,扣除校内津贴和工资中的职务津贴,发给岗位工资的80%和薪级工资的80%

3)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三个月不足六个月,超过三个月的天数,扣除校内津贴和工资中的职务津贴,发给岗位工资的60%和薪级工资的60%

4)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全部工资和校内津贴,同时年终不予考核,薪级工资不予晋升。

(三)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

1、请假程序

请婚、丧、产、计假,请假人持学校工会开具的证明,到人事处备案。

2、婚、丧、产、计假期待遇

教职工享有法定的婚、丧、产、计假,假期时间及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假期不享受校内津贴。

(四)探亲假

学校教职工应在寒暑假期间探亲,不再另外给予探亲假。

(五)迟到、早退

1)行政人员迟到、早退,每累计三次,按事假一天对待。教学人员迟到、提前下课,按《沧州师范专科学校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暂行规定》(校字【20033号)的相关内容执行。

2)教学人员无故每误课一节按旷工一天对待,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一次按旷工一天对待。

(六)旷工

1、凡下列情况按旷工对待

1)教职工请病假没有校卫生所或定点医疗机构证明,且未得到有关领导批准的。

2)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3)请假逾期,未及时办理续假手续,且未得到有关领导同意的。

4)不服从组织调动,不按期按时到岗的。

2、处理办法

1)旷工十五天以内,扣发旷工天数的全部工资和校内津贴。

2)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一个月,予以除名。

(七)各系()、行政处室正职因公因事离沧外出三天以上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五、本制度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届时原考勤制度废止。

 

 

 

 

 

 

 

 

 

 

主题词:教职工  考勤制度  通知

沧州师专党政办公室                  2008415日印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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