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处
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3-06-14 13:32:37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人发20005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民政府人事(人事劳动)()、教育厅(教委),党中央各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现将《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教育部 
 
○○○年六月二日

 

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办学体制、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地在高等学校人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些经验。为了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的步伐,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的高等学校人事管理制度。
  一、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1、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实施《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的一系列重大决策,以合理配置教育人才资源、优化高等学校人员结构、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为核心,理顺人事管理体制,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加强机构编制管理,进一步改革用人和分配制度,为高等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2、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通过规范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与高等学校的职责权限,理顺政事关系,下放管理权限,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为高等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逐步建立符合高等学校特点的学校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督、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新体制;进一步健全高等学校内部的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转换人事管理的运行机制,搞活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
  二、积极推进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改革,规范高等学校内部组织结构
  3、按照总量控制,微观放权、规范合理、精减高效的原则进行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改革。理顺编制管理体制,实行国家制定编制法规和实施宏观控制、高等学校主管部门贯彻编制法规和进行检查评估、高等学校遵守编制法规和有效实施编制管理的管理办法。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4、根据高等学校教学、科研、校办产业、后勤服务各方面的不同职能,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教学、科研是高等学校的主要任务,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教学、科研工作的管理体制,探索和建立符合教学、科研规律的组织形式;后勤服务要从学校中剥离出来,抓住有利时机,创造条件,实现社会化。校办产业要与学校建立规范的关系,明确学校与校办产业之间的职责与权益,校办产业要按照独立法人实体进行企业化管理,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5、根据《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所确定的高等学校的工作任务和精干、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学校党政职能部门。高等学校的内设机构不要求上下对口。合并主体职能相近的部门,对任务性质基本相同的机构可实行合署办公。要根据高等学校教学、科研的发展需要和党的建设工作的要求,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内合理确定人员结构比例并配置各类人员,优化高等学校的教职工队伍,努力提高生员比和生师比,大幅度提高教师占教职工的比例。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改进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6、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要把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同充分尊重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用人权有机地结合起来。要选拔那些政治坚定、师德高尚、学术水平较高、具有较强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的同志担任高等学校的领导职务,特别要注重选配好党委书记和校长。
  高等学校党委要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切实抓好院(系)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对校内各级各类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适应新形势下高等学校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全面加强学校中党的建设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维护团结稳定的大局。继续大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特别是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适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新世纪要求的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7、引入竞争机制,坚持走群众路线,继续深化高等学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对不同类型的学校和不同领导职务,分别实行聘任、选任、委任、考任等多种任用形式。努力扩大选人视野,大力拓宽选人渠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尽可能地在较大范围内选拔担任学校领导职务的合适人选。
  8、探索实行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任期制。要明确任期目标,加强届中、届满时对完成任期目标情况的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人员奖惩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全面推行聘用制,建立符合高等学校办学规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
  9、进一步强化竞争机制,改革固定用人制度,破除职务终身制和人才单位所有制,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在高等学校工作人员中全面推行聘用(聘任)制度。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教学、科研、管理等各级各类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权利义务和聘任期限,按照规定程序对各级各类岗位实行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学校和教职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聘任)合同,确立受法律保护的人事关系。
  10、高等学校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务聘任制。把教师职务聘任制和教师资格制度结合起来,坚持从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中聘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要理顺评审与聘任的关系,淡化身份评审,强化岗位聘任。
  11、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教育职员实行聘任制。教育职员制度先在部分高等学校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完善办法后逐步推开。
  12、探索建立教学、科研、管理关键岗位制度。积极吸引和遴选国内外优秀学术带头人和优秀管理人才到高等学校任教、工作,在学校努力形成优秀拔尖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
  13、按照相对稳定、合理流动、专兼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探索建立相对稳定的骨干人员和出入有序的流动人员相结合、以教师为主的高等学校人才资源开发机制。鼓励校际之间互聘、联聘教师。通过聘任社会兼职教师、实行在学研究生的助教、助研、助管的三助制度等多种途径,促进高等学校教师与社会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办学效益。
  14、进一步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结合年度考核工作,采取适当形式,对聘用(聘任)人员应履行的职责任务进行考核。经考核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或聘方所提供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通过解聘、辞聘等形式,解除聘用合同,终止聘用关系。同时,被聘人员也有权要求学校按照聘用(聘任)合同的规定提供教学、科研等工作条件。
  15、根据国家有关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政策,积极稳妥地处理有关人事争议,依法保障教职工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教职工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可向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未果的,可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五、加大分配制度改革的力度,健全高等学校的分配激励机制
  16、积极推进高等学校分配制度改革。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进一步加大搞活学校内部分配的力度,扩大学校分配自主权,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高层次人才和重点岗位倾斜的分配激励机制。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工资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实行工资总额动态包干管理等办法,搞活高等学校内部分配。
  17、高等学校要积极探索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多种分配形式和办法。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探索建立以岗定薪、按劳取酬、优劳优酬、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校内分配办法。要将教职工的工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以及知识、技术、成果转化中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直接挂钩,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充分发挥工资的激励功能。
  18、认真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和国家有关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优惠的政策,加强产学研相结合,兑现高等学校科技人员成果转化的奖励,允许和鼓励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转化科技成果、促进科技进步先富起来。
  19、进一步发挥工资的导向作用,实行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政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高等学校可根据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高薪聘用优秀拔尖人才,努力实现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
  六、妥善安置未聘人员,形成人才合理流动的机制
  20、按照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本实施意见实行后新聘用(聘任)的教职工,严格按照聘用(聘任)合同管理的规定,在聘期内双方履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聘期满后双方可根据自愿的原则续聘或不再续聘。
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对本实施意见实行前原学校教职工中的落聘、待聘人员,采取校内转岗聘任等办法,以及鼓励高等学校教师到其他大学、高职、专科学校或中小学任教,形成合理的梯次流动。对少数因身体原因等不适合继续工作的教职工,可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21、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设立校内人才交流中心,主要承担本校教师及专业人员的人才交流工作。待聘、落聘等富余人员可通过高等学校人才交流中心与所在地政府人才交流机构形成的网络,在学校之间、地区之间进行流动,也可由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实行人事代理。
采取优惠政策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或城市的大学教职工到边远地区大中小学任教。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应积极为高等学校人才的流动提供服务。各校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富余人员再就业提供学习、培训机会。
  七、切实加强对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领导
  22、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是我国整个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近年来已进行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地区和部门,要认真按照本实施意见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尚未开展改革的地区和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立即开展各项改革。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分类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
  23、在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要认真贯彻《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进一步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学校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主体,依法自主、有效地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都不得干预学校自主办学权范围内的事务。各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教育行政部门或高等学校主管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意见,统筹规划改革进程,认真组织实施工作。
  24、各高等学校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本校的改革工作。学校党委书记、校长要亲自挂帅,成立专门领导小组,积极推进改革。改革的一些重大措施,要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策,注意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多种途径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要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正确把握改革方向,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职工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认真处理好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各项人事制度改革收到实效,以促进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主题词:人事 事业 改革 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2003]1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00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现就我省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试行聘用制度的目标要求和实施范围

  目标要求:从现在起利用3年时间,在全省事业单位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每年推行聘用制度的单位不低于本市、本部门、本系统事业单位总数的三分之一。力争在5年内建立健全完善、规范的聘用工作制度,实现聘用制度的正常化、规范化。

  实施范围: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实施意见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要在规定的领导职数限额内,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可实行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委任等多种任用形式。

  二、突出重点,抓好关键环节

  ()科学设岗。岗位设置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单位发展、人才结构和人才培养等多种要素。要结合自身实际,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聘用期限。专业技术岗位,要根据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岗位设置原则及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要求,依据自身承担的任务,自主决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管理岗位要突出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和自身特点,按照结构比例合理设置,对职能相近相似、工作量不足的要精简合并。工勤岗位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后勤服务工作逐步实现社会化。要根据形势和任务发展变化的需要,及时调整岗位设置,真正实现动态化管理。

  ()竞争上岗。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一般要采取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择优聘用的办法,确定人员工作岗位。聘用人员应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聘用。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面向社会,公开竞聘。面向社会竞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实行竞争上岗后,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可以按其实际水平和业务能力,依据单位的岗位需要,在单位内部实行高职低聘和低职高聘,其工资待遇和岗位津贴等,按实际聘任的岗位确定,在聘期内有效。原职务和任职资格在档案中保留。低职高聘一般不得越级高聘。其中管理人员低职高聘的,须按拟聘职务管理权限事前报主管部门备案。竞争上岗要严格按照公布空缺岗位,个人申请,资格审查,考试考核,集体研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签定合同等程序进行。

  ()公开招聘。本实施意见下发后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补充人员,除国家指令性安置任务、涉密岗位和补充高层次人才、急需人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外,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并签定聘用合同。其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可以实行人事代理,委托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管理。

 ()合同管理。事业单位的原有和新进人员都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单位签定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按有关规定到当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进行鉴证,实行合同管理。合同期满,双方根据自愿原则续聘或不再续聘。聘用合同使用省里统一制作的聘用合同文本。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签定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原有职工首次签定聘用合同和续签合同的,安置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人才不再约定试用期。其他人员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确需延长的,最多不超过6个月。被聘用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对在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实行聘用制的单位,保持已有政策不变,凡未统一使用规范合同文本的,应及时更换规范的统一合同文本,合同的起止时间不变。聘用单位与应聘人员签定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严格考核。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和聘期考核。考核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评鉴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办法,以岗位职责和年度或聘期工作任务为依据,全面考核聘用人员的德、能、勤、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主要依据。

三、健全配套措施

()严格执行解聘辞聘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事业单位解聘辞聘的相关规定,切实保护单位和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和聘用合同解聘受聘人员,受聘人员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和聘用合同辞聘。

()切实做好人员聘用争议的处理工作。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应共同遵守聘用合同的约定内容,依法行使各自的权利。聘用单位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受聘人员的各项合法权利,认真履行应尽职责。受聘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岗位职责任务。对聘用当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及时进行沟通。经协商沟通仍解决不了的,当事人可申请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人事仲裁制度建设,健全组织,充实人员,及时公正地处理、裁决人员聘用中的争议问题,切实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妥善安置未聘人员。要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妥善安置未聘人员。“老人老办法”就是,对本实施意见实施前原有的固定制身份人员中的落聘、待聘人员,要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采取转岗聘用、参加培训等办法,妥善安置在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内。“新人新办法”就是本实施意见实施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新进人员和按国家规定原招收的合同制人员,严格执行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聘用期满后,双方可根据自愿的原则和工作需要,确定续聘或不再续聘。不再续聘的,可通过多种渠道自主择业。

()认真搞好内部分配制度改革。要认真落实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实行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分配办法,合理拉开分配档次,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要认真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事业单位按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分配试行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0]49),积极探索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其贡献参与分配的具体办法。

()要认真落实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各级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职能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积极为受聘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省里总体要求,研究制定工作规划,明确年度目标任务,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级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部门职能作用,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及时发现并查处实施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的行为,防止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等行为的发生。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追究责任。各级编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组织规划和协调工作,对本行业内事业单位的聘用工作负总责。各事业单位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由人事、纪检部门负责同志和工会(职代会)代表组成聘用工作组织,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聘用工作。要积极探索建立聘用制度的长期运行机制,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严格程序,坚持原则。人员聘用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一是制定聘用工作方案。聘用工作方案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二是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三是应聘人员申请应聘。四是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五是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择优提出拟聘用人员。六是聘用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聘用人员,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七是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同时要实行回避制度。

()积极推进,稳步实施。要贯彻积极、稳妥的方针,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群众对改革的承受能力,不搞一刀切。要因地制宜,周密部署,缜密实施,做到工作不断,队伍不乱,人心不散,国有资产不流失。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职工支持和参与改革,不断提高群众对改革的知情程度和参与程度,确保人员聘用制度的顺利实施。 

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

河北省人事厅

冀人[2000]16

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委组织部,各市、县人事(劳动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中央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文件精神,深刻认识加强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把建立和推行以聘用制为核心的用人制度作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来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宏观指导。
    
二、各级各部门要对近几年来本地、本部门推行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总结和分析,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在推行聘用制的方法步骤上,既要积极,又要稳妥,要因地制宜,先易后难,分步实施,逐步到位。对已经试行聘用制的,要按照本文件要求进行规范和完善。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干部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积极稳妥地把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推向深入。
    
三、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望及时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反馈。
主题词:人事改革  事业单位  聘用制  暂行办法  通知
    

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规范化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事业单位与职工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以法律形式确立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关系,明确双方责任、义务、权利。
    
第三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
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以素质论人才,重实绩用干部。
    ——
党管干部原则。适应新情况,积极改进党管干部方法。坚持群众公认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扩大群众对干部工作的参与和监督。
    ——
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  禁止聘用单位非经国家规定和未履行审批手续聘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国有事业单位(以下通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聘用的权限、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结构比例和岗位规范,科学设岗,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公平竞争,按岗聘用。
    
第八条  聘用单位聘用各类人员,应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进行。聘用单位从外部新聘人员,要有增人计划。
    
第九条  事业单位进人逐步实行公开招聘,在选人中把考试与考核结合起来。
    
第十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
)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特殊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
    (
)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
)根据上级核定的人员控制总量和岗位需要,在充分酝酿、通过多种途径征求单位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聘用工作方案;
    (
)聘用单位根据上级核定的人员控制总量和岗位需要,公布空缺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和聘用的有关事项;
    (
)应聘人员按照条件要求申请应聘相应的岗位;
    (
)单位组织考核考察,以公平竞争的方式双向选择,竞争上岗;
    (
)单位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受聘人员并与之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实行聘任制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
)聘用合同期限;
    (
)工作内容;
    (
)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
)工作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
)聘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
)工作纪律;
    (
)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
)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订立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履行的日期;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应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的具体期限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但受聘人员在同一聘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且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聘用合同的,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
    
按国家规定和双方约定必须为单位服务一定期限的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短于规定的,服务期限。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原合同制职工可按本办法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聘用单位聘用新进职工,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聘用单位接受军队转业军官、复员退伍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
)违反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
)采取胁迫欺诈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一条  个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以及确有特殊原因在册不在岗的职工,经有关部门鉴定,可以缓签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的,聘用单位应给其不少于三个月的自行择业流动期。流动期满后职工仍不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本人可以提出辞职或由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二十三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

    
第四章  受聘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享受的待遇要贯彻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和岗位等确定。
    
第二十五条  受聘人员的工资,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按所在岗位确定。对工资中活的部分,可按工作责任大小和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分配方案,合理拉开档次。
    
第二十六条  受聘人员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解聘、辞退或辞职后,待遇取消。
    
第二十八条  受聘人员的工时,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受聘人员在聘用期内享有国家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参加培训和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受聘人员可以参加国家机关的招考,也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被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后,受聘人员的原身份作为档案保存。受聘人员的调动仍按照原身份办理。
    
第三十二条  受聘人员原系工人身份,被聘用到管理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10年以上(10),并在受聘岗位上达到退休条件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按照现任岗位的职务办理退休,也可以按照工人身份办理退休。

    
第五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三十三条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照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
    
第三十五条  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六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
)在聘用期内严重不履行合同的;
    (
)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
)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
)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违纪的;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入或调入到国家机关工作
的;
    (
)出国人员逾期不归的。
    
第三十七条  在聘用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服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
)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
)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的;
    (
)待聘人员无正当理由,又不服从单位安排工作的;
    (
)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
)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内的;
    (
)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立即解除:
    (
)在试用期内的;
    (
)有充分证据表明用人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
)按国家规定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或应征入伍的;
    (
)经过必要程序,被招考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
)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经本单位人事部门批准调出本单位的。
    
第四十一条  受聘人员提出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属于第四十条规定范围的,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二条  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职务发明创造的,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的人事关系自行解除。
    
第四十四条  聘用合同不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解除。

    
第六章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和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  聘用合同一经合同鉴证机关鉴证即具法律效力。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要付给对方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按违约金=受聘期间月平均基本工资×20×违约月数计算收取。
    
第四十六条  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的,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服务期的,职工培训后,必须在原单位工作满五年,未满服务期限的,违约后应向单位支付培训费,培训费按每服务一年递减20%收取。
    
第四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总额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
)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
)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聘用单位解除合同的。
    
第四十八条  聘用单位被撤销的,聘用单位应在被撤销之前,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总额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四十九条  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以连续在该单位聘用的时间计算。
    
聘用单位中原固定制职工首次签订聘用合同前的连续工龄视作该受聘人员的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

    
第七章  待聘管理
    
第五十条  因机构编制精简、岗位撤并以及能力、身体不适等原因而未被聘任上岗的人员,为待聘人员。
    
第五十一条  聘用单位对待聘人员可根据本单位岗位空缺及待聘人员的条件,在其待聘期间,应在单位内部至少提供两次上岗机会。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单位.安排工作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十二条  待聘人员的待聘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待聘期间不再保留岗位待遇,不参加本单位晋职、升级。待聘人员在待聘期,由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补贴。
    
第五十三条  待聘人员待聘期满,仍未能上岗的,聘用单位可按有关规定。交由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实施人事代理,进入人才市场,公平竞争,自主择业。也可委托主管部门或系统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进行代管,委托管理期一般为半年至一年。委托管理期满仍未落实工作岗位的人员,聘用单位可解除合同,办理辞退手续。
    
第五十四条  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且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职工,本人自愿,经聘用单位批准,可在聘用单位内部实行提前离岗退养,其提前离岗退养期间的待遇,参照我省有关退休人员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的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有权对违反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的行为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者作出处理。
    
第五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实行聘用制的改革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受聘人员的聘后管理,健全考核制度,做好考核工作,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以及奖惩、晋升、增资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  聘用合同审核鉴证是政府人事部门依据人事政策法规,对聘用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查并予以证明的一种监督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后(包括续定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在政府人事部门及时办理审核鉴证手续。
    
第五十九条  聘用合同文本由省人事厅按国家人事部的要求统一制作,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发放。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有权监督、检查聘用合同的内容及执行情况。
    
第六十条  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当事人可按有关规定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政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对调解和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在一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第六十一条  各市及省直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

沧政办发[2003]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和省政府《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3]l0),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试行聘用制度的目标要求和实施范围

 

  目标要求。我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要按照“分类指导,分行业推进”的思路进行。上级已颁发改革实施意见的高校、科研、卫生、文化和广播五个系统,要加快改革步伐,下半年制定出台本系统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的具体实施意见和相关配套文件(卫生系统已完成),率先在全市整体铺开改革。其他系统从现在起,利用3年时间全面完成本系统所属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改革,每年确保推行聘用制度的单位不少于本系统事业单位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中下属事业单位较少的系统,改革条件基本具备,也可以一步到位,在所属事业单位全面推开聘用制度。全市力争用5年时间,实现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正常化、规范化。

 

  实施范围。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实施意见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二、试行聘用制度的工作内容

 

  (一)选任领导。事业单位领导是本单位改革发展的关键。试行全员聘用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和用人机制,必须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单一的委任制进行改革,在选拔任用中引入竞争机制,推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改进管理方法,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一定程序,实行直接聘任、招标聘任、竞争聘任、推选聘任、委任等多种选拔任用形式。要建立健全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对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与领导人员的任免、奖惩挂钩。

 

  (二)科学设岗。事业单位必须遵循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在核定的编制内设置本单位的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标准、任职条件和聘用期限等,推行岗位管理。对专业技术岗位,根据人事职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岗位设置原则及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要求,依据本单位所承担任务,自主设置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与岗位,实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与岗位聘用相统一;管理岗位,应突出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和自身特点,按照结构比例合理设置,对职能相近相似、工作量不足的予以精简撤并;工勤岗位,要按照编制部门规定的工勤比例设置,做到从严控制,逐步实现后勤服务工作社会化。根据形势和任务发展变化的需要,对本单位的岗位设置要及时进行调整,真正实现动态化管理。

 

  (三)竞争上岗。在岗位职数范围内,要打破身份界限,打破职务职称终身制,对本单位原固定制身份人员通过公开竞争、双向选择、择优聘用上岗,克服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难干易一个样的弊端,建立竞争激励机制,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竞争上岗要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纪检部门、工会组织及群众的监督。要按照公布空缺岗位、个人申请、资格审查、考试或考核、领导研究确定、进行公示、签订聘用合同等程序进行。对管理人员和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可以按其实际水平和业务能力,依据岗位需要,在单位内部实行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逐步建立和实行岗位工资制度,受聘不同的岗位享受不同的待遇,在聘期内有效,原职务和任职资格在档案中保留。低职高聘一般不得越级高聘,其中管理人员低职高聘的,必须按拟聘职务管理权限事前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四)公开招聘。本实施意见下发后,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补充人员,除国家指令性安置任务、涉密岗位和补充高层次人才、急需人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外,原则上都要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要研究制定具体的公开招聘考试办法,从制度上规范事业单位选人用人的程序和做法,把优秀人才吸引到事业单位中来,调整人才结构,提高各类人员素质,把好选人用人关,防止通过各种非正当途径向事业单位安排人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新进人员的人事关系、人事档案要实行人事代理,委托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管理。

 

  (五)合同管理。事业单位的原固定制身份人员和新进人员,都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实行合同管理。合同期满,双方根据自愿原则可续聘或不再续聘。聘用合同使用省人事厅统一制作的聘用合同文本。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年限。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l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单位对首次签订或续签聘用合同的本单位原固定制身份人员,安置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不再约定试用期,对其他人员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确需延长的除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可以延长至12个月外,其他人员最多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对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实行聘用制度的单位,保持原政策不变,凡未使用全省统一合同文本的应及时更换,合同的起止时间不变。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六)严格考核。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和聘期考核。考核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原则,采用领导评鉴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办法,以岗位职责和年度或聘期工作任务为依据,全面考核聘用人员的德、能、勤、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要把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人员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主要依据。

 

  (七)审核鉴证。聘用合同审核鉴证,是政府人事部门依据人事政策法规,对聘用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查并予以证明的一种监督管理制度。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后,包括续签和变更聘用合同,要在一个月内到所在政府人事部门及时办理审核鉴证手续。经审核鉴证的聘用合同,是对人员聘用争议进行人事争议仲裁的法定依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都应重视这一工作,通过审核鉴证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试行聘用制度的配套措施

 

  (一)严格执行解聘辞聘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事业单位解聘辞聘的相关规定,规范进口,畅通出口,保护单位和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和聘用合同解聘受聘人员,受聘人员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和聘用合同辞聘。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双向选择,不断优化事业单位人员结构。

 

  (二)做好人员聘用争议处理工作。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应共同遵守聘用合同的约定内容,依法行使各自的权利。聘用单位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受聘人员的各项合法权利,认真履行应尽职责;受聘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聘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完成岗位职责任务。对聘用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及时进行沟通解决。不能解决的,当事人可申请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各县(市、区)人事部门要加强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建设,健全机构,配备人员,开展业务,及时公正地处理、裁决人员聘用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切实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妥善安置未聘人员。要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做好待聘人员的安置工作。“老人老办法”就是,对本实施意见下发前本单位原固定制身份人员中的首次待聘人员,要先挖渠、后分流,以内部消化为主,采取转岗聘用、参加培训、兴办发展新的产业等办法,在待聘期内为其至少提供两次上岗机会,妥善安置在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内。“新人新办法”就是,对本实施意见下发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和按国家规定原招收的合同制人员,要严格执行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聘用期满后,双方根据自愿的原则和工作需要,确定续聘或不再续聘。不再续聘的,可通过多种渠道自主择业。

 

  (四)搞好内部分配制度改革。要认真落实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可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分离的办法,积极探索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制度,建立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机制,推行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合理拉开分配档次,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重要岗位可试行年薪制,强化激励机制,切实搞活工资分配。

 

  (五)落实国家社会保障有关规定。各级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职能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受聘人员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积极办理受聘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为顺利推进全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改革创造条件。

 

  (六)创新人事管理政策规章体系。为在事业单位全面建立聘用制度,实现人事管理的规范化,政府人事部门要根据改革需要,研究制定“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意见”、“试行聘用制待聘人员安置试行意见”、“事业单位解聘辞聘暂行规定”、“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考试行办法”、“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与监督暂行办法”等,建立完整配套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规章体系,使我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健康发展。

 

  四、试行聘用制度的方法步骤

 

  (一)充分准备,搞好思想动员。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可由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也可由行业主管部门安排。确定试行聘用制度单位应考虑的主要因素是该单位领导班子团结、进取意识强、职工改革积极性高。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及有关领导进行工作前培训,学习相关文件,明确方法步骤,提出具体要求,做到上下思想统一,政策清楚,准备充分,操作规范。在此基础上,各有关单位要进行充分的思想发动,分层次召开党政领导班子会、党员会、中层管理人员会、职工大会等,认真学习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学习外地先进经验,并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使广大群众对试行聘用制度的目的、意义、方法和步骤等有深入了解,消除思想顾虑,增强心理承受能力,理解、支持、参与改革,奠定本单位试行聘用制度的思想基础。

 

  (二)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事业单位聘用工作组织,要在单位领导班子的具体指导下,拟定本单位试行聘用制度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文件。在拟定过程中,聘用工作组织要广泛听取群众各种意见,认真吸纳群众正确建议,充分反映群众根本利益。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竞争上岗办法、受聘人员管理、拒聘人员处理、落聘人员安置、聘期考核、违约责任、人事争议调解办法等。实施方案要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精心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方案的组织落实过程中,各单位要着力抓好竞争上岗、待聘人员安置和聘后管理考核这三个关键环节。试行聘用制度的核心是引入竞争机制,竞争上岗是充分发挥此种机制作用的一种选人用人方式。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实施阳光操作,做到庸者下、平者让、能者上,真正实现以才兴业。对在试行聘用制度过程中出现的待聘人员,要坚持“治懒,不治老弱病残”原则,做到无情改革,有情操作,千方百计予以妥善安置,不要简单推向社会,确保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在平稳中推进。要创新考核管理办法,建立科学完善的考核备案制度,真实记录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并将此作为岗位聘用、工资分配、续聘解聘、奖优罚劣的依据。要通过不断强化聘后考核管理环节,使聘用制度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充分调动受聘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试行聘用制度的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试行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突破口”,任务艰巨、意义重大,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此项改革工作的认识,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要亲自抓,明确12名副职具体抓,并要建立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办事机构,明确工作人员。要尽快制定出台本县(市、区)或本部门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的总体规划,明确年度任务,于近期内报市人事局,同时,指导协助试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试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组建专门工作组织,具体开展本单位的聘用工作。

 

  ()突出重点,积极稳妥。试行聘用制度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在推行过程中,要认真贯彻积极稳妥的方针,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群众对改革的承受能力,区别不同情况,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要因地制宜、周密部署、缜密实施、注重实效,不能凑热闹、图省事、走过场、搞形式主义。改革中要做到工作不断,队伍不乱,人心不散,国有资产不流失。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有针对性地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使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工作顺利实施。

 

  (三)统筹规划,密切配合。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各级人事、编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全力支持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改革工作。

 

  (四)加强指导,顺利推进。各级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改革的综合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职能,认真做好牵头管理工作。对试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做到全程跟踪、政策把关、排忧解难、热情服务。同时,要及时发现并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改革过程中违反国家人事政策法规的行为,防止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等行为的发生。各级人事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指导。要注意发现和研究试行聘用制度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的对策和办法,总结工作经验与教训,顺利推进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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