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处
沧州师范学院校内津贴发放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3-06-14 13:54:56

 

院发〔201321

  

沧州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 沧州师范学院校内津贴发放办法

(试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

< 沧州师范学院校内津贴发放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已经2013329日学院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

 

 

附件:《< 沧州师范学院校内津贴发放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

 

                     沧州师范学院

                          2013328

附件:

 

< 沧州师范学院校内津贴发放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我院分配制度改革,充分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分配原则的意义,提高教职工待遇,结合当前学院实际情况,对现行的校内津贴发放办法,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发放标准:

1、课时费标准:正高级职务(含取得任职资格,下同)每标准课时55元;副高级职务每标准课时50元;中级职务每标准课时44元;初级职务每标准课时39元;见习期教师每标准课时33元。

2、综合目标奖励标准:专任教师课时津贴总额÷专任教师人数×85%=1450元。

3、岗位津贴标准:

正校级: 3300/

副校级: 2800/

正处级: 2200/

副处级: 2000/

正科级: 1800/

副科级: 1400/

一般干部

正高级职务:2000/

副高级职务(高级技师):1600/

中级职务(技师):1400/

初级职务(高级工):1200/

员级、见习期(中、初级工):1100/

二、对相关问题的规定:

1、根据津贴增资额度和津贴标准提高比例,各系经费划拨占学宿费比例进行如下相应调整:

1)有实验室等相关管理任务的系部:物理与电子信息系、化学与环境科学系、计算机系、生命科学系、机电工程系划拨经费分别由14.5%调整至17%

2)其他系部:中文系、法政系、英语系、美术系、历史系、音乐系、数学系、体育系、教育系、经济管理系划拨经费分别由14.5%调整至16%

2、各系部每学期初制定本部门的校内津贴分配方案,课时津贴报教务处审核,岗位津贴报人事处审核后,本学期内不得再变动。除规定的课时津贴、岗位津贴、辅导员津贴外,各部门不得自行制定津贴发放名目。

3、鼓励行管教辅人员在不影响行政工作的同时,积极从事一线教学工作。机关行管人员中,专业技术职务为高校教师系列的,原则上应承担一定数额的教学任务。系部行管教辅人员可在每学期初上报的津贴分配方案中,选择享受岗位津贴或课时津贴,如选择岗位津贴,则不享受课时津贴,如选择课时津贴,原则上按下列标准执行:

1)正职:每周12节标准课时内享受课时津贴,超过12节的部分不再享受,同时每月享受500元岗位补贴。

2)副职:每周14节标准课时内享受课时津贴,超过14节的部分不再享受,同时每月享受400元岗位补贴。

3)一般人员:每周10节标准课时内享受课时津贴,超过10节的部分不再享受,同时每月享受300元岗位补贴。

三、本补充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12—2013学年度第二学期开始执行。

 

 

 

 

 

 

 

 

 

沧州师院党政办公室                   2013328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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