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
评聘试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国家对技师的有关规定以及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和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冀政C1994~29号)文件规定和人事部有关技师评聘的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
(一)技师评聘范围和控制指标
技师评聘范围,仅限于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和技术等级设置的试行办法》(冀人发字(1997)346号)规定,经省人事厅核准设置技师的技术工人岗位上取得高级工技术等级的工人。
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评聘指标按技术工人总数的3%控制,具体指标按省人事厅在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和技术等级设置核定时下达的指标控制,要严格掌握,不得突破。
(二)技师考评的申报条件
1、取得政府人事部门核发的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5年以上,从事现工种工作20年及其以上的技术工人,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报技师的考评。
(1)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政治表现较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技工学校(含高中和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政府人事部门培训,取得相当技工学校毕业文化程度培训合格证书的。
具有较高技艺,年龄男满50岁以上、女满45岁以上的高级 工,文化程度条件放宽到相当初中毕业的文化程度。
(3)刻苦钻研技术,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工种 岗位上关键性的操作技术问题和工作难题,在工作中有突出成绩。
2.取得政府人事部门核发的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5年以上, 从事现工种工作15年及其以上的技术工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也可以申报技师的考评。
(1)有独到技术专长或做出特殊贡献,以及在省、部级以上工人技术竞赛中取得规定名次,或在市级技术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工人。
(2)高级技工学校(班)以上毕业,或经政府人事部门培训,取得相当高级技工学校毕业文化程度培训合格证书,表现较好,技术较高,工作中有突出成绩者。
(3)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获得市级及其以上证书,政治思想、工作表现较好者。
(4)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者。
(三)技师的考评程序
符合技师申报条件的工人,应由本人向本单位提出申报技师考评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如学历证明、高级I技术等级证书、工作业绩和技术水平总结、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成果证书、技术比赛名次证书、劳动模范证书等),经单位和当地政府主事部门批准,市人事部门资格审查(省直经主管部门)合格者,可参加技师考评前的培训,培训不少于400个课时,并进行“应知”(含职业道德)、“应会”考核。培训、考核内容以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办公室编印或指定的教材为标准;考核60分为及格;有一门不及格者失去当次技师评审资格。根据技师评聘控制;标和考试成绩情况,确定各市和省直的评审建档线,符合条件的建立评审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应知”、“应会”考核成绩以及)有关事业单位技师考评委员会由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办公室组建并进行工作指导,经省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考评委员会评审通过、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办公室审定发给《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证书》的工人,即取得了工人技师任职资格。
(四)技师的聘任和聘任后的工资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技师实行评、聘分开的原则。聘任技师,要严格按照省人事厅核准设置技师的单位、岗位指数限额和允许聘任技师的技术工种范围内聘任。各单位与聘任为技师职务的工人签定聘约。技师聘约中应体现聘任期限、职责范围、权利与义务、待遇标准、违约处理和解聘等项内容。聘期一般为4年。聘任后从聘任的下月起执行技师相应的职务工资待遇;原工资低于技师职务最低工资标准的纳入最低职务工资标准;原工资在技师职务工资标准以内的就近就高套入技师职务工资标准。聘任的技师仅在本单位、本工种范围内有效。
聘任为技师的工人调动工作或变更技术工种岗位,原聘任的技师职务即自行解聘;在新工作岗位上需要聘任为技师的工人,工种没有改变单位又有技师聘任指标的,由单位办理技师聘任手续;改变了工种的工人应按新工种岗位聘任职务的条件要求重新考评或确认;新工种岗位与原工种岗位工作任务相近似的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办公室确任后换发新工种岗位的技师证书;新工种岗位与原工种岗位工作任务不相近似的要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办公室重新考评。不再聘任为技师职务的工人,保留原工种技师资格,重新确定相应的岗位技术等级和工资待遇。
本《试行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