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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06-14 13:34:43

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度,推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管理,根据《河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必须在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数额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上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导下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工作。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导同级各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岗位聘用条件
       
第五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通过国家和我省规定程序评审或考试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
       
(二)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年度和聘期考核结果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六条 竞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除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5年,任现职后在本等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期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数额内,可申请竞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中成绩突出,其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国家级奖励(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省部级奖励(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
       
(二)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长期从事技术研究,项目开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科技推广工作,在研究新产品、培育新品种、开创新技术等方面连续5年在省内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作为国家重点项目主要完成人和技术负责人,获得国家级优秀工程奖(金奖前3名、银奖前2名),国家优秀规划勘察设计奖(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农业部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前3名)。
       
(三)在教育教学、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体育等专业技术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省内同行中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誉,获得国家和省部级奖励或称号的。
       
(四)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取得创造性的研究成果,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对该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产生较大推动作用,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解决了重大难题,取得显著社会效益,为省内同行所公认,获得省级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
       
聘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除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5年,在职在岗期间完成专业技术工作任务表现突出,单位认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数额限制,按规定程序上报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一)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二)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三)管理期内的省管优秀专家。
       
第七条 竞聘专业技术三级及以下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除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满3年的,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额内,可申请竞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级别的最低等级岗位;
       
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3年以上,任现职后在本等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期满,并且具备晋升上一等级岗位竞聘条件的,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额内,可申请竞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级别的上一等级岗位,不得越等级聘用;
       
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因受岗位设置数额限制,聘用在下一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当聘用期满且其高一级别最低等级岗位出现空缺,可申请竞聘高一级别的最低等级岗位。
       
各设区市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直各部门和省直属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地、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在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岗位竞聘条件。
       
第八条 破格聘用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除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任现职后在本等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满1年以上,并且具备本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破格条件的,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额内,可破格聘用相应职务层次的上一等级岗位。
       
第三章 岗位聘用程序
       
第九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建立组织
       
为了保证岗位聘用工作公平、公正,提高工作效率,聘用单位要成立岗位聘用工作组织。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岗位聘用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二)制定方案
        1
、确定竞聘岗位;
        2
、明确竞聘条件。明确岗位责任、任务、工作目标及工作考核标准,以及履行岗位职责应具备的条件、能力及水平等事项;
        3
、通过竞聘方案。竞聘方案应客观、公正、公平、合理,进行充分酝酿,广泛征求意见,并经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三)公开竞聘
        1
、公布竞聘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等事项;
        2
、竞聘人员申请竞聘;
        3
、对竞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
、组织竞聘。
       
(四)确定聘用方案
       
岗位聘用工作组织根据竞聘结果提出拟聘意见,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聘用方案。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聘用方案在单位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核准聘用方案
       
省直属事业单位二至十级及经评审(考试)通过的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方案,报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二至十级及经评审(考试)通过的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方案,经主管部门初审,报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方案,上报时需附拟聘人员的业绩、成果及相关获奖材料。
       
各设区市、县(市、区)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及以下岗位聘用方案的核准,由各设区市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参照上述规定确定。
       
(六)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单位的,应在调入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额内,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进行聘用。
       
初聘人员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额限制。
       
第四章 聘约
       
第十一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签订书面岗位聘用合同。岗位聘用合同的签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十二条 岗位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 聘用合同期限;
       
(二) 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 岗位纪律;
       
(四) 岗位工作条件;
       
(五)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 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 违反合同的责任;
       
(八)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聘用合同的其他事项。
       
聘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聘用单位与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约定培训、保守秘密等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期限一般为13年,也可根据课题、项目所需工作时间的长短确定。
       
岗位聘用合同期满可以续签,但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进行聘用。
       
接近退休年龄人员的聘期,原则上不超过受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十四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后,双方各执一份,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用单位或受聘人员违约,应按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岗位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二)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聘期内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脱离现专业技术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工作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等原因,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
       
(六)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被决定劳动教养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岗位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七条 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解除岗位聘用合同:
       
(一)聘用单位不履行合同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依法服兵役、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经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出、流动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岗位聘用合同: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 在上述情形之外,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中一方要求解除岗位聘用合同的,必须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解除。
在涉及国家秘密的岗位上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或其他重要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提前解除岗位聘用合同,将给聘用单位带来技术项目的终止、知识产权纠纷、技术失密及可能产生较大经济损失的,在合同终止条件未出现时,不能单方面解除岗位聘用合同。
       
第二十条 受聘人员应当协助聘用单位办理工作交接,如因不办理工作交接给聘用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受聘人员赔偿。
       
聘用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岗位聘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五章 职责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聘用单位在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方面有下列权利和责任:
       
(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制度,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聘用、续聘、解聘等事项;
       
(二)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办法,对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参照年度考核办法进行;
       
(三)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权限。
       
第二十二条 聘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一)不按照本办法签订岗位聘用合同的,责令其补签合同;
       
(二)不按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额聘用的,不予核定工资标准;
       
(三)不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而办理岗位聘用的,宣布其聘用无效;
       
(四)其它违反国家和省关于岗位聘用管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聘用单位应建立对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负责聘用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在签定岗位聘用合同、履行岗位聘用合同等问题上发生争议的,按照人事争议处理程序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111起试行。本办法试行前已订立且在本办法试行之日存续的岗位聘用合同,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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