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13〕4号
沧州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外聘、返聘人员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
《沧州师范学院关于外聘、返聘人员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2012年12月28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
附件:《沧州师范学院关于外聘、返聘人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二○一三年一月四日
附件:
沧州师范学院
关于外聘、返聘人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充分利用院内外人才资源,是解决我院部分岗位人才急需状况,建设一支高素质、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聘、返聘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外聘、返聘人员作用,以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本暂行规定所指外聘人员是指人事关系不在我院,由学院聘请担任教学、教育实习指导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返聘人员是指人事关系在我院,因工作急需而继续聘用的退休人员。
二、聘请原则
1.聘请外聘、返聘人员应从教学、科研及管理的实际出发,不能突破本部门人员编制和学院的总编制;
2.管理部门原则上不予聘用外聘、返聘人员;
3.聘用期限控制在一学期以内;
4.聘用人员由聘用部门负责管理。
三、聘用程序
1.聘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须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拟定下学期聘请外聘、返聘人员计划,报人事处审核,其中教学人员由教务处、行管教辅人员由人事处分别报经学院领导审核。
2.聘用部门根据审核后的聘请计划,确定应聘人员,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经面试、试讲后,填写《沧州师范学院外聘、返聘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见附表),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提交受聘人员个人学习工作简历和专业技术资格证、学历学位证书及身份证等复印件,报人事处汇总。由人事处提请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外聘、返聘人员待遇
1.聘用的教学人员按本人职称等次享受相应的课时津贴。每标准课时的课时津贴标准为:正高级职务50元;副高级职务45元;中级职务40元;助理级职务35元;见习期30元。
2.聘用管理、教辅人员,按本人职称等次和实际出勤天数享受相应的岗位津贴。专业技术人员每月岗位津贴标准:正高级职务1500元;副高级职务1400元;中级职务1300元;助理级职务1100元;员级职务1000元;见习期900元。工勤人员每月岗位津贴标准:高级技师职务1400元;技师职务1300元;高级工职务1100元;中级工职务1000元;初级工职务900元。
3.学院聘用的外聘返聘人员为临时人员,除享受以上津贴外,不再享受其他福利待遇。可随学院津贴标准的政策性调整,进行适时变更。
五、解聘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可对聘用的外聘、返聘人员予以解聘:
1.聘用人员不能胜任所聘用岗位工作的;
2.聘用人员违反学院规章制度或违反工作规定、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的;
3.聘用人员学期考核不合格的;
4.聘用人员自愿解聘,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聘用部门提出申请。
六、本暂行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届时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附表:《沧州师范学院外聘、返聘人员审批表》
附表:
沧州师范学院外聘、返聘人员审批表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民族 | | 职称 | | 健康状况 | |
学历 | | 学位 | | 政治面貌 | |
毕业院校 | | 所学专业 | | 联系电话 | |
家庭住址 | | 原工作单位 | |
曾讲授课程 | |
拟讲授课程 | |
相关 工作 经历 | |
聘用 单位 意见 |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教学科研处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人事处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学院 意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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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三份,用人单位、教学科研处和人事处各留存一份。
沧州师院党政办公室 2013年1月4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