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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师范学院新入职人员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9-07-25 12:01:05

 

沧州师范学院

新入职人员管理条例

 

为加强对新聘人员的管理,强化新聘人员岗位职责,激发进取意识,调动积极性和主动性,促使新聘人员健康、迅速的成长,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新聘人员考核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参照我院年度考核实施办法,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对新聘教师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与聘用,激励新聘人员勤奋工作、锐意进取,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二、考核原则

1、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

2、统一领导,层层负责,分类考核。

3、领导与群众测评相结合。

三、考核范围

考核范围包括全院所有新聘人员。

试用期参照本规定进行考核,试用期不合格及解聘人员不参加本考核。

四、考核内容和标准

1、考核内容: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是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强化对新聘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作风情况的考核。

1)德:指政治立场、思想品德、工作作风等。包括思想政治素养,全局观念,团结协作精神,个人修养,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

2)能:指工作能力,理解和运用理论知识水平,教学、管理和服务水平等。考核新聘人员是否具有做好本职工作的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3)勤: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精神。包括事业心、责任心以及出勤情况。

4)绩:指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效益和工作实绩情况。

2、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3、考核标准

以新聘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按照考核等级标准确定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60-69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五、考核奖惩

考核是对新聘人员思想工作表现的重要体现之一,考核结果是确定各类待遇,解聘、续聘的重要依据。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况者予以适当加分:

在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在全校有较大影响的。

积极参与科研,主持或参与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的。

获得校级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的。

有下列情况者予以减分或解聘

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

授课及管理工作测评,学生满意率低于60%的。

 工作拖拉、消极,影响工作开展的。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我院成立由学院领导,人事处长,教学科研处长、学生工作处长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其职责是:

组织,布置,指导全校新聘人员考核工作。

汇总,审查考核结果。

确定考核等次。

七、总结考核工作

各新聘人员所在处(室),系(部)成立相应的考核小组。其职责是;

  配合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对本部门的新聘人员进行考评。

组织本系教师对担任教学任务的新聘教学人员进行听课和教案检查并作出评价。

负责对新聘人员月工作报表和相应考核内容做出评价。

八、考核项目及程序

1、新聘人员每月填写工作月报表,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评价意见,于每月2号前交人事处。

2、各系部每学期对新聘教学人员至少进行两次教案检查,并作出评价。

3、各系部每学期组织本系教师对承担教学任务的新聘教学人员听课4-8课时,作出评价意见。

4、各系部组织新聘人员所任课班级学生对所任课程进行测评,汇总情况,作出评价。

5、每学期末各部门考核小组组织对新聘人员进行量化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和教案检查评价、听课评价、学生测评结果一并报人事处。

6、学院考核领导小组综合以上意见,确定新聘人员考核等次。

 

O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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