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13〕3号
沧州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量化计分
办法的修订及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
《沧州师范学院关于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量化计分办法的修订及补充规定》已经2012年12月28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
附件:《沧州师范学院关于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量化计分办法
的修订及补充规定》
二○一三年一月四日
附件:
沧州师范学院
关于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量化计分办法
的修订及补充规定
为更好地发挥专业技术职务推荐工作的政策导向性作用,根据我院实际,经研究,对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量化计分办法作出如下修订和补充规定:
一、有学生管理任务的系部,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专任教师,须有一年的辅导员工作经历,且经院学生处考核合格的,方可申报参评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论文被SCI、EI、SSCI、A&HCI收录计分的,原论文不再计分。
三、由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学术专著,或公开出版编、译、整理、赏析、科普类著作,或参编部颁统编高校教材,或参编公开出版的教材,按下列标准计分:
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依据分值标准,按照第一作者70%、第二作者30%计算。
编、译、整理、赏析、科普类著作,参编部颁统编高校教材,参编公开出版的教材,依据分值标准,按照主编、副主编、编委5:3:2(只有主、副主编的按照6:4)的比例平均分配给各主编、副主编、编委。
四、制定行业标准,被政府部门批准的,国家级计30分,省级计20分,市级计10分。
五、国家专利局批准授权的发明专利,第一名每项计12分,其余人员(限4名)依次递减2分,批准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第一名每项计6分,其余人员(限4名)依次递减1分。
六、所有提交量化计分的成果材料,第一署名单位为沧州师范学院的按相应得分标准计分,除此之外,按相应得分标准除以排名次序计算。
七、本补充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沧州师院党政办公室 2013年1月4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