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师范学院
关于任课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及考核末位
离岗研修的试行办法
院发〔2012〕52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文件精神,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经学院研究决定,在我院任课教师中试行教学质量考核及考核末位离岗研修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一、考核范围及周期
考核范围为我院所有任课教师。考核周期以学期为单位,学期末产生考核结果。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教案讲义编写水平、课堂教学水平、学生评价。
三、考核组织及考核办法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以分管人事、教学的副院长为副组长,人事处、教学科研处、监察室相关人员为成员的教学质量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院教学质量考核的指导、监督以及对考核结果的审核和使用。各系部成立以主任为组长的考核组,负责对本部门教学质量考核的组织实施。
学院每学期对任课教师进行一次教学质量考核。各系部依照考核内容制定相应的考核实施细则,报学院教学质量考核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对本系部任课教师进行教案讲义、课堂教学的评议,并组织学生对任课教师进行测评,最后综合三项成绩进行排名。考核结果报学院教学质量考核领导小组审议,确定末位离岗研修人员。
被认定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的任课教师,直接定为末位离岗研修人员。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1、教学质量考核中被确定为末位的人员,实行离岗研修制度,离岗研修时间定为一学期。离岗研修人员要制定出离岗研修期间研修计划,报系部考核组审核同意后执行,并在离岗研修期期满向系部考核组汇报研修情况,经系部考核组认定合格后,报学院教学质量考核领导小组批准,下学期可上岗。
2、离岗研修人员离岗研修期间不享受奖励绩效工资;离岗研修人员上岗后参加第一次教学质量考核,若被确定为末位,视为连续末位。连续两次末位者,降低一级专业技术岗位工资;连续3次末位者,责令离岗,离岗期间不享受基础绩效工资。
3、离岗研修人员研修期间不得从事在他处兼课、办班等工作,违犯规定者,降低一级专业技术岗位工资。连续违犯者,责令离岗,离岗期间不享受基础绩效工资。
4、离岗研修人员取消当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及年终考核评优资格。行政兼课人员离岗研修期间,不再担任所任行政工作。
5.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人事处、教学科研处负责解释。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沧州师院党政办公室 2012年6月26日印